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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提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1〕9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2022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新环固体发〔2022〕520号),组织对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部分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202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2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

受疫情影响,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整体延迟。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分级评估要求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本地评估工作方案,按要求对辖区136个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108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16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打分,现场发现环境问题2826条,移交违法线索20条,督促指导企业推进问题整改,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了本地(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总结。

在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现场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月10日至2月20日对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7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43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评估和打分,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督促整改,评估工作坚持按照“问题导向、严格评估、立查立改”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对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

2022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对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A级的有10个,比去年增加7个,依次为阿克苏地区、乌鲁木齐市、博州、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巴州、哈密市、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和田地区;评估结果为B级的有4个,依次为克州、昌吉州、伊犁州、喀什地区。

按照自治区增补6项评估指标(主要针对危险废物相关基础性管理工作、2021年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危险废物三年专项整治“回头看”情况、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等)对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均为A级,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1。

与2021年度相比,本年度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得分和等级总体上明显提高,有8个地(州、市)评估等级提高(由B级提高为A级),主要原因:一是强化2021年各地(州、市)整体评估发现问题整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下发了《关于2021年度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通报》(新环固体发〔2022〕82号),督促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整改,举一反三,严查立改,并定期调度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落到实处。二是不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组织线上线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全面覆盖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及涉危险废物重点企业。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与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行动相结合,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四是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联合公安厅、检察院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意识不断提高。

(二)对118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评估结果

2022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对全区7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了抽查评估,评估合格率为94.27%,比去年提高18.02%;对43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查评估,评估合格率为90.70%,比去年提高17.41%;自治区级抽查评估的118家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综合合格率为92.84%,比去年提高17.78%;有2家单位评估结果不合格,比去年减少13家,自治区评估结果统计见附件2,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1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与2021年度相比,本年度自治区抽查评估企业综合合格率大幅提升,全区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总体上较2021年度明显提升。

(三)评估反馈问题情况

2022年度,自治区评估组共向118家评估企业现场反馈环境问题462个(涉及企业114家),平均每个企业2-4个问题;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移交疑似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11个(涉及企业7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同时,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向企业反馈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线索19个(涉及企业5家)。

二、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一些地方管理人员少、业务能力不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如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格,核发排污许可证缺失危险废物内容,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填报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

(二)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到位。个别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的企业危险废物长期贮存(超过一年),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数量不准、减量化措施不明确等;有的企业危险废物档案不规范,存在出入库登记、台账记录不清、数据不准确,缺少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或人员培训覆盖不全;个别企业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不到位。一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残渣未按要求运行电子联单;有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台账与联单记录混乱,联单或收集记录运行不规范;部分经营单位存在环境监测不规范、监测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评估组在评估现场已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评估对象单位进行了反馈,要求立查立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完成反馈问题整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及成果应用,对照本通报所指出的问题以及评估现场反馈的具体问题,督促本部门及辖区企业和单位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对评估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重点督办,并依法对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评估未覆盖企业和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推动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持续对反馈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督办。

(二)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地州、县市两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面实施网格化、清单化环境监管,严格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信息公开、转移管理、环境监测等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及时排查整治环境问题和隐患。同时,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并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全面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单位依法做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加强对企业填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把关,督促企业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特别是医疗废物处置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运输豁免危险废物需全面运行电子联单,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督促本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快建设视频监控设备系统并与“自治区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四)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经营活动的监管。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运行电子联单、填报信息系统收集记录、经营记录台账、视频监控联网、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确保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能力。同时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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