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40号)、《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20〕136号)要求,我厅组织对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部分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
按照分级督查考核的要求,2020年度,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98个县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668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104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考核和评分。
在各地州市考核的基础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2日对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及8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6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评分。
(一)生态环境部门督查考核情况
考核结果显示,全区14个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较往年有所提高。其中: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为A级;哈密市考核为B级。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情况
对8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了抽查考核,其中达标80家,基本达标5家,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考核合格率为98.23%,比2019年上升4.63个百分点;对6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查考核,其中达标61家,基本达标4家,全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合格率为98.15%,比2019年上升2.03个百分点。
考核结果显示,与上年相比,全区14个地州市的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所提高,除哈密市外,其余13个地州市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其中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合格率均达到了10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区有明显进步,合格率比2019年分别上升22和11.7个百分点;吐鲁番市和喀什地区有略有退步,合格率比2019年分别降低2.0和1.9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监管基础比较薄弱
除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外,其他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没有设立危险废物管理专人或专职机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力量薄弱。个别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考核工作滞后,对辖区重点产废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后督查力度不够;对产废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填埋场、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监管力度不够。个别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规范。
(二)部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不到位
个别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缺少环评手续,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部分产废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超量、超一年期贮存现象;有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计划产生量与实际产生量差别较大、随意更改管理计划等;有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和台账不规范,存在出入库登记、台账记录不清、数据不准确等;人员培训覆盖不全等;对自治区固废管理平台使用不熟悉,未及时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等情况;个别单位还存在豁免管理不规范和扩大化问题。
(三)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不到位
部分经营单位管理计划质量不高,对次生危废的代码、种类、数量等表述不准确;有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过期、未及时开展应急演练;部分单位未按要求接入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系统,未及时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平台上申报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和处置等情况;部分单位存在环境监测不规范等问题。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存在的问题
疫情期间新启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无证运行问题,个别地区由第三方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部分受委托运输医疗废物的第三方运输公司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视程度不够,未在固废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和报备管理计划;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比例不高,纸质联单填写不规范问题比较普遍;个别单位存在周转箱不足、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处置效果检测等问题。
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督查考核过程已在现场向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被考核单位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开展查处和督促整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问题整改。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对照本通报所指出的问题,以及督查考核现场反馈的问题,督促本部门及辖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依法对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和考核。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纳入本地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地州、县市两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做到日常监管全覆盖,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地州一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力度,提高考核针对性,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
(三)健全环境管理工作台账。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重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台账,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及备案制度,指导监督企业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规范使用转移联单,确保危险废物流向可追溯。
(四)全面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应用“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一张网”。要督促本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快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自治区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各地州和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制度,学习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业务能力。同时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本通报指出的问题及督查考核现场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