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奖励事项表(2024年7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209 | 举报人须举报。举报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2月发布) 第四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六)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七)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在已划定的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 (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 (十二)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奖励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奖励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奖励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奖励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行政奖励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2月发布) 第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 1.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5.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