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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事项表(2024年7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事项表(2024年7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水生态环境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7月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党内规范性文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

   (二十五)组建生态环境部。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新环党组发〔2019〕16号)中“八、水生态环境处5.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自治区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理工作,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第八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批准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七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删除二十三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1月第四次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1月第四次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1月第四次修改)

    第二条: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一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后,在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和范围内实施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一)销售、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颁发的。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由州、市(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依据:“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附件1中的第175项)分类实施改革。”

《关于委托开展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新环辐射发〔2020〕241号)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九条(2017年9月通过)

    第十九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指导监督责任: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审批、审核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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