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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强制事项表(2021年10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51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59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61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65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66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73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74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2010年3月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84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04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20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21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25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26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30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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