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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确认事项表(2024年7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确认事项表(2024年7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3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的证明   行政确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直接实施责任:

1.注册在新疆辖区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2.辐射发生器或电子管件在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uSv/h;或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3.放射性物质低于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且在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场所,对小量放射性物质和源的工业应用及实验室或医学应用。

【法律】《公务员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八项。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行政确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科技与财务处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九条第一款: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申报工作;

2.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工作。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三十七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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