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表(2024年7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4 | 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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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
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直接实施责任: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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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1月第四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修订)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2月25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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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
号,国务院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院令7第09号修订)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2月25日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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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二条第四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第六条第三款: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三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第十九条:跨州、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在实施使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移入地州、市(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使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修订)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2月25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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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废旧放射源贮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21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修订)第五十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2月25日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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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2021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三)辐射监测报告。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第三十二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托运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及时通报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九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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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销售、使用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应对气候变化处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70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监督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