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6号),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废止。《法典》施行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1号)的部分表述将与《法典》规定不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依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对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1号)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1号)包括九条事项要求和1个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6号)包括九条事项要求和1个附件,与原文件保持内容基本一致,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将制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予以删除,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制定依据;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是明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新环规〔2026〕6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新环规〔2026〕1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地方性法规明确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区)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经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评估确认具备审批能力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依法行使部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全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具体可审批的建设项目类别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经评估和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申请确定。
(二)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可审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有需要的,应由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递交审批能力评估报告与拟审批建设项目类别,经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确认其审批能力后,将部分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授权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事项应通过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官方网站等便于知悉方式向公众公开。不得将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环评授权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内容应与其核准、备案文件为准,但核准、备案手续并非环评文件受理、审批的前提条件。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拆分建设内容方式降低环评文件编制等级、审批级别。鼓励如矿山采、选、尾等类似项目整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只负责审批所有跨地(州、市)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列入附件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均除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其余列入附件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均有地(州、市)按照其规定负责审批。
(五)附件中未包含“新建”要求,则代表“新、改、扩”等各类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中,新建含有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处置方式的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