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6〕9号),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废止。《法典》施行后,《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的部分表述将与《法典》规定不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依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对原《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原《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包括四个方面12条支持政策和4个附件。《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6〕9号)包括四个方面12条支持政策和4个附件,与原文件保持内容基本一致,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将制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予以删除,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制定依据;二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是明确《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6〕9号)自印发之日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其他不符合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注意事项
本意见中自贸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均下放至所在地(州、市)和师市生态环境部门(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具体包括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应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有项目(除涉核与辐射类),以及应由地(州、市)、园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