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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版)〉的通知》的解读

2026年8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版)〉的通知》(新环规〔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4年10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年版),经过近两年适用,在全面优化全疆营商环境、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废止,《清单(2024年版)》部分免罚事项中违法情形、制度表述、法律责任条款与法典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依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对清单(2024年版)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清单(2024年版)》不予处罚事项24项,不予强制事项3项;清单(2026年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28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3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为建设项目与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固体废物类、排污许可类、信息公开类和其它类等六大类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在原有基础上新增4项,修改完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2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22项、法律依据18项;修改完善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3项。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针对《法典》实施后废止的法律,同步调整对应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序号、专业术语,清理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条文即将失效的事项。二是清单(2024年版)中实践运行成熟、无争议的2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予以保留并修改完善;结合全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参考借鉴先进省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新增4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对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第12项)、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第23项)、对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第25项)、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27项)。三是对原有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表述和法律依据进行了逐一核对与更新。修改完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2项、情形22项、法律依据18项;修改完善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3

三、实施范围

《通知》于2026年8月14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件发布实施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用。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6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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