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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20268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28月,我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过4年全面落实,全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20263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予以公布,自2026815日起施行。原有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发生了较大调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2年版))已无法满足生态环境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为促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执法公开公正,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根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执法实践,尽快修改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2022年版)共14条,《实施办法》(2026年版)共16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2条,修改完善1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修订正文部分。本《实施办法》(2026年版)包括总则、裁量适用、附则三章,共16条。一是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新增《法典》作为核心修订依据,同时贯彻《法典》执法新理念,配套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复优先原则。二是细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分类,增加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从轻、减轻情形,建立生态修复正向激励裁量机制。严格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兼顾执法温度与执法刚性,防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风险。三是新增特殊适用规则和溯及力规则条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执法裁量权相关规定,完善特殊个案调整适用规定,明确新旧办法适用原则。四是优化裁量计算方法。为进一步优化计算方法,充分参考借鉴江西省、河北省、辽宁省、长江三角洲区域(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等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成熟实践经验,将二维叠加函数法优化为要素比例法,新模型计算逻辑、推演过程直观清晰,裁量结果科学合理,便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掌握操作,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从而降低行政处罚诉讼和复议风险。

(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一是依照《法典》规定,明确了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涉及的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和对应裁量因子,实现一行为一基准;在原有10类违法行为共404条个性裁量基准、2条共性裁量基准、5条修正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更新,保留182条,更新195条,删除27条,新增《法典》56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13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4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7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4条等法律责任,形成12474条个性裁量基准、5条修正裁量基准。二是在修正裁量基准中细化了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与对应裁量因子。

三、实施范围

《通知》于2026814日印发,自2026815日起实施。文件发布实施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用。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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