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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的解读

2026年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新环规〔2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10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废止。《法典》施行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新环规〔2025〕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将与《法典》规定不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定,有必要依据《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18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026年版)》共18条,包括明确公示原则和责任主体、规范公示渠道与公示内容、规定公示时限与更正程序、细化公示期限分级标准、完善提前终止公示机制等内容,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2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于2026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删除,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更新第十八条的施行时间,并同步废止原《办法》。

三、实施范围

《通知》于2026年8月12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026年版)》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适用。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02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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