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等相关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切实强化对已评级企业的跟踪监管,常态化开展绩效复核工作,规范绩效分级流程、工作重点、时限要求及责任分工等内容,持续引导和激励企业主动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污染治理能力与环境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环保绩效整体提档升级。
为统一规范绩效分级申报、评定、复核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动态调整与监管要求,保障全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至五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六至九条厘清自治区、地(州、市)、区(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申报企业的四方职责。
第十至十七条明确绩效分级遵循“短板原则”,规定企业评级和企业复核具体流程,并对结果应用和保障类企业作出要求。
第十八至二十条明确降级预警和直接降级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提出总体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兵团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部门:大气环境处
联系方式:0991-416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