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法规与标准处 / 政策解读

【规范性文件】【文字版解读】《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2025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行政权力下放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25〕29号),要求除自治区层面必须保留的行政权力外全面下放,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要求,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办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以下简称《通知》),并就相关环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两部分:通知要求和附件。

其中,通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范围;

(二)明确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范围;

(三)明确开发区(工业区)的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四)明确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五)明确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贸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执行办法;

(六)强调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有关政策要求;

(七)强调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公开。

附件明确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行业建设项目合计21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合计8类;

(三)按本目录属于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涉密项目;

(四)其他确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联系方式:0991-4165406

原文链接:【本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的通知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