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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文字版解读】关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的解读

2024年12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新环规〔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作以解读: 

一、工作背景和依据

(一)工作背景。2022年8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经过两年适用,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200件,免罚金额2247.2万元,在推进全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工作依据和工作过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免予处罚”相关要求,进一步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规范全疆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适用,经征求各地(州、市)和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结合参考借鉴广东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海南省、湖南省和浙江省杭州市等其他省市做法,结合兵地生态环境执法实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年版)》)。

二、主要内容

《清单(2024年版)》对《清单(2022年版)》原有17项免罚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环境管理要素划分为建设项目及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固体废物类、排污许可类、信息公开类和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类等七大类情形,共包含24项不予处罚事项和3项不予强制事项,其中“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4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20项。

《清单(2024年版)》内容一是逐项明确了违法条款和法律责任。二是对《清单(2022年版)》分别列明的“轻微不罚”“首违可以不罚”情形统一合并,逐项对不予处罚情形构成要件进行说明,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适用。三是将“免罚”的表述调整为“不予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表述保持一致。四是对“首次违法”定义进行了明确:“首次违法”指同一主体、同种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除1项。删除了《清单(2022年版)》免罚事项“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的”,理由是:该免罚事项适用法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规定的法律责任“警告”本身惩戒性较轻,免罚作用不明显不突出。  

(二)新增8项不予处罚事项。结合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需求,新增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等6个方面的不予处罚事项。具体如下:

1.序号4:对建设单位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2.序号14: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3.序号15: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4.序号16: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5.序号17: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6.序号18:对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行为的行政处罚;

7.序号22: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8.序号23: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依法新增3项不予强制事项。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规定增设“对公共设施的强制措施,对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强制措施,对影响生产安全的强制措施”等不予强制事项3项。

(四)保留或完善16项。对《清单(2022年版)》16项免罚事项进行完善,逐项对不予处罚情形进行说明。分别是:

1.序号1: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2.序号2: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3.序号3: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序号5: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5.序号6: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6.序号7: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7.序号8: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的行政处罚;

8.序号9.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9.序号10:对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序号11: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序号12: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2.序号13: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序号19: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记录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4.序号20: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5.序号21: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6.序号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范围

《通知》于2024年12月1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件发布实施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适用。

四、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一是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是不予处罚的同时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切实增强当事人生态环境守法自觉。三是认真研判,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范围,并要求严格适用程序。四是加强执法记录管理,确保执法可回溯。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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