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新环规〔2024〕1号,以下简称《环评联动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提出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试点改革工作;2023年9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进一步部署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工作,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环环评〔2020〕65号”文,进一步细化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形成园区名录报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提出了包括积极稳妥推进环评改革试点在内的8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探索环评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的源头指导作用,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切实发挥制度合力,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管理,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等重要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环评联动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意义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产业园区,在经申请批准后,其入驻的建设项目可试行分类简化、优化环评手续办理等,促进建设项目环评提速增效,减少企业经济与时间成本,加快推动建设项目落地。
三、主要内容
《环评联动实施方案》主要对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条件、联动具体内容以及保障措施予以了规定。
(一)明确了实施条件。
文件从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两方面给出了联动实施的适用范围。产业园区应是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和规划审批,且总体上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有效;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建设项目应符合产业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
(二)确定了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其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分类优化环评手续办理要求,具体如下。
1.进一步用好已有政策。
一是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文件要求,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二是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1〕40号)要求的项目(共16大类37个小类),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是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文件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不同建设单位分别为各自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2.“两简一优”深化联动举措。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评价内容。对环境功能区判定、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依托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可行性分析、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等4方面内容可予简化,具体为: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建设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符合性的结论,项目环评着重分析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二是简化公众参与。免予开展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关公示内容纳入第二次公示;第二次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压减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纸公开信息不少于2次。
三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纳入“产业园区简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不得采取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公示相应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3.加强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数据共享。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按环境要素对产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产业园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等情况,及时公开共享。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产业园区环境监管,通过强化对产业园区特别是涉“两高”行业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园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执法监测以及指导相关产业园区开展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4.优化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一是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园区内与规划环评核定环境容量挂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账。
二是建设项目分类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要求。对于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且不属于重点行业(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取得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或替代削减方案意见。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项目环评审批时,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对于属于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以及相关差别化政策规定执行。未提交替代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
5.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
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明确了认定、评估、退出程序。
首先,组织申报。符合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对照附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其次,初步审核。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指导对照附件补充完善相应材料,于每年的5月底前,会同产业园区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再次,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发布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的产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相关产业园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然后,跟踪评估。各产业园区联动试点满一年后要对认定条件、联动改革试点成效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查备案。
最后,试点产业园区终止或退出。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产业园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随时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改革试点。通过跟踪评估,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产业园区退出改革试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发布退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产业园区名单。
(四)提出了保障措施。
为保障《环评联动实施方案》更好地落地实施,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建设单位相关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工作,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做好资源共享。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