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进一步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推动核技术利用单位全面落实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制定本计划。
一、执法检查对象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外省(区、市)移入我区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二、执法检查内容
按照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执行,并对上一年度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等。
三、执法检查计划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自治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对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相对较好的单位视情况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或以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一)时间安排
2026年5月-11月。
(二)检查范围及人员安排
对全疆十四个地(州、市)开展检查,检查组人员由执法局执法人员和专家组成。
(三)检查频次
对生产、销售(有贮存场所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对从事移动γ探伤的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对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DSA除外)每年不少于1次;对使用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的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四、工作要求
工作期间,严守纪律,廉洁执法。持续加强并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人员、车辆安全。
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