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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3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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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隐私保密权、依法委托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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