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你院《关于审批〈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小动物实验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原则同意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91944073Y)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从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在北院区核医学楼负一层预留区域新建一处小动物实验室,使用18F(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22×105Bq)、68Ga(日等效最大操作量2.22×105Bq)、177Lu(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107Bq)、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7.40×104Bq)开展PET/SPECT/CT动物实验,该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107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套建设小动物分子影像PET/SPECT/CT成像系统。
本项目建筑面积为138m2。
本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25%。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物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a为职业照射约束值,取0.1mSv/a为公众人员约束值。
(三)严格落实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实验室产生含有放射性药物的小动物尸体需冷冻保存,满足要求后按医疗废物处置。
(四)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五)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档案和文字记录备查。
(六)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你院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