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对〈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高效环保电解槽应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高效环保电解槽应用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金属加工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9′57.63″,北纬44°8′21.92″。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采用60台聚乙烯树脂砂浆高效环保电解槽替代并拆除现有镍电解车间内1-2区60台电解槽,保持生产能力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60台聚乙烯树脂砂浆高效环保电解槽及始极片剥离机组、电镍洗涤机组、电解液贮槽、通风机组等设备。2.辅助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3.储运工程包括物料密闭输送管道等。4.公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系统,均依托现有工程。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65%。
二、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高效环保电解槽应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45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新建的1区和2区电解槽须采用塑料小球覆盖,槽侧壁设抽风口,通过抽排风系统分别送至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浓度限值。烫洗槽、酸洗槽与阴极液缓冲槽废气通过喷淋塔处置,由1根20米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硫酸雾浓度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水主要为酸性废气喷淋废水。喷淋废水为硫酸溶液,作为阳极液回用于生产。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生产车间、地下管线、槽体、车间内事故池、防渗围堰及边沟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九)本项目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