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高纯铝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高纯铝清洁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行政区划属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5′47.419″,北纬44°8′12.75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以铝锭及硼钛合金为主要原料,生产3N5精铝锭、4N精铝锭、4N6精铝锭、5N高纯铝锭,合计年产量2.3万吨。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高性能高纯铝锭生产车间、新建备品备件库、新建高纯铝锭及重熔用铝锭产品库,新建办公楼等辅助工程,新建废气、噪声等环保工程;依托原有供热、供气、排水等公辅工程及废水、固废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8753.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4%。
二、根据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高纯铝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21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核定报告(新环排权审〔2022〕145号),该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甘泉堡工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工序所产生的废气应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并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最终排放浓度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及《乌鲁木齐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乌环委办〔2020〕1号)中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中较严的限值。
通过设置集烟设施、安装袋式除尘器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6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生活污水排水管网收集后汇入众和厂区总排口,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不对厂区及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熔炼铝灰渣转运至众和厂区现有铝灰渣处理线处理回收铝。其他危险废物须交由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厂区的环境保护工程,保证各项设备的密封性能,设置天然气泄漏自动监测报警系统与紧急切断系统,配备消防设施,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位于“乌-昌-石”大气联防联控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实行倍量替代削减,该项目正式运营前须落实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来源。
四、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