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审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其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6'53.28",北纬43°47'2.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对医技楼一层中部原核医学科SPECT显像检查各功能区域进行改造,在原核医学科SPECT显像检查区西南侧扩建两间ECT机房,拟新增2台SPECT/CT,并配套建设服碘室、注射室、敷贴室、运动试验/肺通气室、淋洗/分装室、注射准备室、卫生通过间、ECT控制室、医生办公等场所。拟在该区域使用放射性核素99mTC、131I用于SPECT显像诊断,拟使用放射性核素89Sr、153Sm用于骨转移癌治疗,拟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177Lu、223Ra用于前列腺癌治疗;新增90Sr敷贴治疗器用于敷贴治疗,使用放射性核素131I用于甲亢治疗与甲功能测定,使用放射性粒子源125I用于粒子植入治疗。本项目医技楼一层中部核素诊断治疗场所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操作量为2.62×10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拟在医技楼负一层西侧现有回旋加速器机房的东侧扩建一间回旋加速器机房,拟新增1台11MeV的回旋加速器生产正电子核素药物,与原有的回旋加速器共用控制室。将负一层北侧原空置房间改建为质控室(含无菌检测室、阳性对照室)、热室、放废室、准备间、外包间、放化实验室、办公室等配套房间。改造后拟在该区域制备放射性核素18F、11C、13N用于PET显像诊断。本项目核医学科核素制备场所非密封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操作量为1.13×109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项目配套在医技楼西南侧地下新建由4个并联衰变池(每个约20m3)组成的衰变池,衰变池的废水经贮存10个半衰期后水泵送至院内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依托原有工作人员21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
二、项目批复意见:
根据浙江君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1〕185号)。你院在认真落实以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达到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提供的建设地址、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运行,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完善。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辐射工作场所应具备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等标准的要求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五)运行期间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严格控制10个半衰期的存放标准,待衰变完成后,按照普通废水及医疗垃圾处理。
(六)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你院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较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