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顺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甲醛、20万吨脲醛树脂及深加工产品、15万吨木纤维、20万吨秸秆纤维建设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其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疆顺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甲醛、20万吨脲醛树脂及深加工产品、15万吨木纤维、20万吨秸秆纤维建设项目(一、二期)位于阿克苏地区温宿产业园化工区。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分三期建设完成,第一期建设年产20万吨甲醛;第二期建设30万吨甲醛生产装置、20万吨脲醛树脂、6万吨多聚甲醛和6万吨乌洛托品生产装置;三期建设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提取年产15万吨木纤维项目和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年产20万吨秸秆纤维项目,本次批复仅为一、二期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一期项目包括2条年产10万吨甲醛银法生产线;二期项目包括3条年产10万吨甲醛银法生产线、10台20吨脲醛树脂反应釜、2条年产3万吨多聚甲醛生产线、2条年产3万吨乌洛托品生产线;2.储运工程:一期项目包括1座乙类仓库、2座丙类仓库,1座丙类堆场,2座2000立方米内浮顶甲醇原料储罐、2座1500立方米固定顶甲醛产品储罐、2座400立方米固定顶甲醛中间储罐;二期项目包括2座2000立方米内浮顶甲醇原料储罐、2座1500立方米固定顶甲醛产品储罐、2座400立方米固定顶甲醛中间储罐、8座400立方米固定顶脲醛树脂储罐、2座200立方米液氨储罐;3.公用及辅助工程:一期项目包括建设循环冷却系统、软水间、消防泵房及水罐、空压制氮动力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维修车间、五金库、门卫、办公楼、综合楼及实验室,给排水系统、供电、供热系统等,二期项目在依托一期工程的基础上,新建软水制备装置、蒸汽锅炉;4.环保工程:废气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防渗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项目占地面积200759平方米,一、二期投资1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1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4%。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顺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甲醛、20万吨脲醛树脂及深加工产品、15万吨木纤维、20万吨秸秆纤维建设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1〕12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1〕121号)和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阿地环函字〔2021〕317号),该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阿克苏地区温宿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包括甲醛吸收塔尾气、冷凝尾气、乌洛托品干燥废气、多聚甲醛粉尘及燃气锅炉废气。甲醛吸收塔尾气、冷凝尾气分别经热力焚烧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H1-H5)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须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多聚甲醛粉尘经布点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H6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乌洛托品干燥废气经水吸收塔净化处理后通过15米高H7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锅炉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甲醇、甲醛厂界处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的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包括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实验室排水、锅炉排水、软水装置排水及生活污水。上述废水排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间接排放”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要求及设计规范进行防渗,确保不对厂区及下游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设置地下水观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天缘煤焦化有限公司一期焦炉淘汰关闭项目的减排量平衡解决。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项目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温宿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配合温宿县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项目大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