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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七号矿井(东兴泰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七号矿井(东兴泰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七号矿井(东兴泰煤矿)改扩建工程位于拜城县西北约40千米处,行政区划隶属于拜城县铁热克镇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334100°,北纬42.138400°。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设计煤炭生产能力由15万吨/年改扩建至60万吨/年,服务年限53.41年,井田面积13.6651平方千米。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包括井巷工程(主斜井、副斜井、运输巷等利用原有,新建回风平硐)和地面工程(新建主斜井井口房,选煤生产系统依托);公辅工程包括行政生活区(新建食堂、办公楼、职工公寓等)、工业场地(新建油脂库、防火制浆站等,矿井综采设备库、修理车间等利用原有)、给排水系统、供配电设施、供热系统(拆除原有燃煤锅炉,建设两台4.2MW燃气锅炉)、储煤场(2座直径15米圆筒仓)、全封闭翻矸场地和瓦斯抽放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等。工程总投资约80814.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9.7万元。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拜城矿区七号矿井(东兴泰煤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19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161号),该项目为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建设煤矿项目,符合《新疆拜城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和最新环保要求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及恢复方案,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按期完成矿井现有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加强运输调度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矿山道路,禁止任意开辟施工道路;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施工作业结束后,因地制宜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实施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深入开展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做好矿井涌水预测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台勒维丘克河河道最高洪水位线外扩60米范围设为禁采区域,在卡普斯浪河岸边1000米设为禁采区域,实施帷幕灌浆工程,并留设保护煤柱。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各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矿井水经“预沉+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反渗透”处理,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等相应标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设置1座容积为1200立方米的矿井水防渗事故池。生活污水经“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设置1座容积为250立方米的矿井水防渗事故池。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等措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翻矸场地全封闭,原煤采用筒仓密闭存储,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的输煤廊道,转载点、道路等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确保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配套建设瓦斯抽采与发电设施,确保瓦斯综合利用。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矸石回填利用,积极拓展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矿井水处理系统煤泥脱水后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脱水后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反渗透膜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水泵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场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我厅重新审批。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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