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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什店矿区二号矿井(秦华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州秦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塔什店矿区二号矿井(秦华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什店矿区二号矿井(秦华煤矿)改扩建项目位于新疆塔什店矿区,库尔勒市塔什店镇西北部,行政区划属库尔勒市管辖。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煤炭生产能力由9万吨改扩建至60万吨。井田范围东西走向长约为7.8公里,南北倾斜宽约为1.5~3.5公里,面积18.46平方公里。矿井设计储量为69.178M吨,全矿井设计可采储量为53.16M吨。井田可采煤层为8-3、9-3、10-1、10-2、10-5五个煤层。煤层结构简单—较简单。煤层顶底板岩性均以泥岩、粉砂岩为主。除8-3与10-5号煤层属低灰煤外,其余煤层均为特低灰煤;各可采煤层的全硫平均值均不高,介于0.39%~0.51%之间,以特低硫为主。项目采取井工开采,采用主井、副井的开拓方式。项目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井巷工程、工业场地、地面生产系统)、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矿井共布置4条井筒,即主井(原有)、斜井(原有)、风井(新建,已完成)及进风提人井(新建,已完工)。后期需要布置东部风井(后期新增)。井田划分二个水平上下山开采,井田划分为三个采区,矿井投产一水平一采区,二水平划分为双翼上山两个采区,最后开采三采区(双翼下山)。井田采用长壁采煤方法。顶板管理采用全部跨落法。目前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已建成,对环保工程进行改造,并解决现存的环境问题。项目总投资84249.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0万元(本次新增环保投资335万元),占总投资的1.01%。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建设,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原库尔勒市环保局查处(库环罚字〔2017〕51号)。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塔什店矿区二号矿井(秦华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0〕4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0〕58号),塔什店矿区二号矿井(秦华煤矿)属于国家能源局2019年第2号公告的生产矿井,该项目符合《新疆塔什店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严格落实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井筒、工业广场、采区边界、铁路、公路、孔雀河两侧等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宽度的安全煤柱。对预测将发生的塌陷区,提前将表层30厘米的土壤剥离,妥善保存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地面塌陷后利用产生的矸石、施工期的弃方等进行充填,待以后塌陷区稳定后,平整地表,覆盖表土进行生态恢复,自然植被的恢复率不应低于90%。对陡坡上回填和削坡困难的地表塌陷区外围设置围栏网,并设立警示标志,严禁人畜进入围栏内。设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的安全。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等相关要求,尽快委托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提出的生态恢复目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恢复后植被覆盖度应达到区域内的自然水平。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改建现有的矿井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0立方米/小时,采用“预沉调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同时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改扩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矿井井下降尘、地面降尘、井下消防、防火灌浆及选煤厂补充用水,多余矿井水以滴灌的方式全部用于工业场地绿化,冬储夏灌,利用现有的2个总容积为5.1万立方米储水池,在工业场地东北侧新建防渗储水池容积为17.2万立方米。新建的矿井水处理站事故废水收集池容积为500立方米。在工业场地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0立方米/小时,采用“机械格栅→予曝调节→接触氧化→斜板沉淀→压力投药→管道混合→微絮凝过滤→次氯酸钠消毒”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要求后,全部用于井下防火灌浆。新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事故废水收集池容积为80立方米。严禁在孔雀河两侧1公里范围内进行绿化灌溉,对河流下游进行水文形势和水质监测,确保项目不会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按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强化防渗漏、隔水等措施,切实减少和控制矿井涌水。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矿井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建电锅炉采暖,取消现有的燃气锅炉。井口内设置防尘帘,并进行洒水降尘;对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及矸石周转场等无组织扬尘点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筛分车间采用封闭厂房,在产尘点附近设集气罩、袋式防爆除尘器等除尘;原煤和产品煤均采用圆筒仓密闭储存,在仓顶设置机械通风和布袋防爆除尘器除尘。煤炭场内运输均采用全封闭的输煤栈桥,并在转载点处设置水喷雾除尘系统。运煤车辆采用厢式运输。场界处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矸石周转场场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I类场址的污染控制要求。矸石周转场边坡稳定坡角不得大于30°,设置导水渠、排水沟或截洪沟,并沿边坡下部进行人工水泥堆砌加固,经常进行稳定性监测。矸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剩余部分送至矸石临时堆场堆存,后期充填本项目地表沉陷区。矿井水处理系统污泥主要成分为煤泥,晾干与原煤混合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活性污泥收集后作为矿区绿化肥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库尔勒市东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机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等气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水泵等设备采用隔声间或隔声罩,设减震基础,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加强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施工期和运营期场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作为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负责。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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