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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巴里坤矿区天顺矿井6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天顺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巴里坤矿区天顺矿井60万t/a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巴里坤矿区天顺矿井6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位于新疆哈密巴里坤矿区,距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县城约93公里,行政区划隶属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博尔羌吉镇管辖。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设计煤炭生产能力由原9万吨/年改扩建至6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63.6年。改建后的煤矿井田东西走向长3.56公里,南北宽1.26公里,面积4.68平方公里。矿界范围内的全矿井工业资源/储量为4528万吨,可采储量为2546万吨。井田内煤层均产于下侏罗统八道湾组(J1b)地层中,共含可采煤层7层,可采煤层总厚度25.01米,倾角30~80°。井田范围内可采煤层煤种主要为26FM和25JM,可作为配焦用煤,也可作为工业用煤。煤质:灰分7.92~29.07%,挥发分25.61~36.29%,全硫0.36~1.64%,发热量28.03~29.87MJ/kg。项目采用井工开采,井田开拓方式采用主、副斜井开拓。全矿井田划分为4个水平,一水平+1350米,二水平+1100米,三水平+850米,四水平+600米,均采用上山开采,每个水平分为一个双翼采区和一个单翼采区。首采区为一水平11采区。矿井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长壁大倾角综采,顶板管理采用全部跨落法。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主体工程包括新建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已建成),新建矸石周转场(未建)。辅助工程(已建成),公用工程(除供水工程外,其他已建成),储运工程(已建成),环保工程(除绿化工程外,其他已建成)。该项目依托矿区规划建设的群矿型选煤厂,不单独建设选煤厂。项目总投资47750.03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6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46%。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分局查处(巴环罚字〔2019〕1号)。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巴里坤矿区天顺矿井6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0〕13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对《报告书》的总量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0〕128号),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哈市环监审发〔2020〕9号),该项目为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建设煤矿项目,符合《新疆巴里坤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重点是矸石堆场和地表塌陷区。严格落实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加强运输调度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矿山道路,禁止任意开辟施工道路;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施工作业结束后,因地制宜地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预测将发生的塌陷区,提前将表层30厘米的土壤剥离,妥善保存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地面塌陷后利用产生的矸石、施工期的弃方等进行充填,待塌陷区稳定后,平整地表,覆盖表土进行生态恢复,对陡坡上回填和削坡困难的地表塌陷区外围设置围栏网,并设立警示标志,严禁人畜进入围栏内。设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的安全。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区的生态重建和恢复,确保实现规划提出的生态恢复目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恢复后植被覆盖度应达到区域内的自然水平。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工业场地设矿井涌水处理间对井下排水进行处理,矿井水设计处理规模380立方米/日,采用“预沉调节→加药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新(扩、改)建生产线标准,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用于矿井井下降尘洒水、黄泥灌浆、地面生产系统降尘,不外排。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600立方米的防渗储水池储存达标的矿井涌水,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450立方米的生产废水防渗事故池。运营期生活污水采用“机械格栅→预曝调节→接触氧化→斜板沉淀→压力投药→管道混合→微絮凝过滤→活性炭吸附→消毒”处理工艺进行处理,设计处理规模360立方米/日,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的表2中B级标准,灌溉季节全部用于矿区绿化、洒水降尘、黄泥灌浆,非灌溉季节全部用于黄泥灌浆,不外排。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300立方米的防渗储水池储存达标的生活污水,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35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各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应采用电采暖,生产初期电力供应不正常时可临时采用燃煤蒸汽锅炉(1台10吨/小时)提供,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脱硫脱氮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烟囱高45米,电力正常保障后燃煤锅炉应立即拆除。井口内设置防尘帘,并进行洒水降尘;对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及矸石周转场等无组织扬尘点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原煤和产品煤均采用圆筒仓密闭储存,在仓顶设置机械通风和布袋防爆除尘器除尘。煤炭场内运输均采用全封闭的输煤栈桥,并在转载点处设置水喷雾除尘系统。运煤采用厢式车辆运输。场界处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根据《报告书》,本项目矸石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矸石周转场场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Ⅰ类场址要求。生产初期矸石集中堆存至矸石周转场,后期用于填充地表沉陷区。矸石周转场边坡稳定坡角不得大于30°,设置导水渠、排水沟或截洪沟,并沿边坡下部进行人工水泥堆砌加固,经常进行稳定性监测。矿井水处理系统污泥主要成分为煤泥,晾干与原煤混合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活性污泥收集后作为矿区绿化肥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机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等气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水泵等设备采用隔声间或隔声罩,设减震基础,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加强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施工期和运营期场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七)矿区规划建设群矿型选煤厂,不单独建设矿井型选煤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选煤厂与煤矿同步建设,确保本项目生产的原煤能够全部进入选煤厂洗选加工。

(八)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作为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分局负责。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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