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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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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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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宣教发(2020)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20〕132号)要求,为推进我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我区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四类设施(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达到100%,我厅制定了《2020年自治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附件:附件1:自治区第四批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推荐名单

  附件2:自治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联络人员信息表

  2020年4月17日

2020年自治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2018〕29号)要求,推动我区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稳步开展,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我区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达到100%,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向公众开放,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活动目的

  通过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展示我区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危险废物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构建和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务实举措,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开放中促进理解,在理解中促进共治,在共治基础上实现共享。通过公众开放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对环保设施的科学认识和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报送第四批名单。第四批面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单位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的四类设施单位。请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抓紧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确定第四批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单位名单(见附件1),于4月22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二)做好例行开放、集中开放与线上开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提前谋划、系统部署全年开放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实施线上开放活动,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各开放单位制作线上开放的视频、图片及文宣产品;疫情防控结束后,恢复例行开放,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开放活动;遇特殊纪念日,如六五环境日等,组织已公布的各类设施单位集中向公众开放。

  (三)做好总结工作。2020年10—11月,将对为期三年的设施开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梳理设施开放工作,围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情况、工作进展成效、经验与建议等,对三年设施开放活动进行总结,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总结报告。

  四、开放对象及方式

  面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公众(14周岁以下儿童需监护人陪同参加)进行开放。公众开放活动采取预约报名和集体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五、管理要求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开放步骤要求进行开放,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进行开放,结合实际,将确定的开放单位向社会公开,并指导纳入开放名单的设施单位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等工作,确保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一)活动准备与实施

  1.开放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参观者安全。

  2.开放单位应对讲解员、引导员等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讲解内容和展示形式。

  3.开放单位应策划制作系列宣传产品,合理设计路线并做好开放现场布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做好事前、事后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关注有关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开放单位应协调好预约报名参观、集体组织参观等不同人群时间,有序组织开放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放活动。

  5.开放单位可结合固定场所、移动设施或网上平台等多种形式开放,灵活筹备现场活动。

  (二)活动总结反馈

  1.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调查、微信留言、意见信箱、电子邮箱、记录登记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接受公众意见。

  2.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开放单位要及时对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每季度至少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1篇经验材料,优秀材料将推荐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六、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众开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门组织机构管理,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与住建(排水、环卫)部门建立联络沟通机制,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员信息(见附件2),于4月22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二)确保实效。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开放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要结合设施开放单位条件,创新开放方式,开拓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线上参观渠道,设计开发线上开放活动。

  (三)开展宣传。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报送开放活动动态信息、图片视频资料、活动总结信息等,择优向各级“一报一台一网”及“新疆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进行推送,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大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宣传力度。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 刘文静

  电话:0991—4165413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杨涛利

  电话:0991-2335307 邮箱:1987990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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