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处  长:齐鹏飞(援疆)

副处长:胡有华

  联系电话:0991-4165405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2.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3.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

  4.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5.负责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培训工作。

  7.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和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8.参与铀(钍)矿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9.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10.配合做好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11.配合做好核与辐射安全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