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我厅结合全区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业力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做好正面清单中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推动正面清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送法入企等多种形式,做好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面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罚”的工作导向。
三、做好动态管理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做好正面清单企业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上一年度正面清单监管工作经验,每年对清单内企业开展一次全面“体检式”现场帮扶,根据新增和移除要求对清单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完成公示、发布和备案。
四、实施定期调度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工作亮点及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台账制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总结和《××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台账》(附件4)。
4.××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体检台账(示例)
2023年7月27日
(联系人:张璇;联系电话:0991-2321610;邮箱:zfj_jc@xjepb.gov.cn)
起草说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