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处
主要职责
处 长:顾 涛
副处长:谷 超
联系电话:0991-4165394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3.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4.建立对各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5.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
6.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7.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8.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9.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10.配合做好大气环境保护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