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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处

主要职责

处  长:顾  涛

  副处长:谷  超

  联系电话:0991-4165394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

  3.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4.建立对各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5.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

  6.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7.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8.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9.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10.配合做好大气环境保护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