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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哈尔拉金矿选冶厂渗坑排污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

来源:
作者:监察总队
发布时间:2016-10-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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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单位】吐鲁番市鄯善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王福红

  【案例类型】警示类

  【案例名称】哈尔拉金矿选冶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有色金属选冶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2016年9月20日,鄯善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鄯善县新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拉金矿选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尾矿库产生的废水,在经尾水池循环利用时废水外溢排放至渗坑;尾水池和渗坑未采取防溢和防渗措施;尾矿库坝体、坝顶未采取压实、防扬尘措施,库内防渗措施不到位,南面底部有废水渗出排入环境;破碎系统未配套除尘设施,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现场勘查取证中采取全程拍照、现场查封证物等措施。9月20日,鄯善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通过渗坑排污的球磨机配电房门、破碎系统控制室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9月27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拟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10月8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4日鄯善县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关键词】渗坑排污、逃避监管、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6年9月20日,鄯善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鄯善县新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拉金矿选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尾矿库产生的废水,在经尾水池循环利用时废水外溢排放至渗坑;尾水池和渗坑未采取防溢和防渗措施;尾矿库坝体、坝顶未采取压实、防扬尘措施,库内防渗措施不到位,南面底部有废水渗出排入环境;破碎系统未配套除尘设施,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现场勘查取证中采取全程拍照、现场查封证物等措施。

  鄯善县环保局认为,鄯善县新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拉金矿选冶厂在生产过程中尾矿库产生的废水,在经尾水池循环利用时废水外溢排放至渗坑;尾水池和渗坑未采取防溢和防渗措施; 从案件事实分析,涉嫌以规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0月8日,鄯善县环保局向鄯善县新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鄯善县公安局并建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送达后,鄯善县公安局正在对鄯善县新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拉金矿选冶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鄯善县环保局认定哈尔拉金矿选冶厂渗坑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哈尔拉金矿选冶厂渗坑排放污染物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对“渗坑”的定义,“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哈尔拉金矿选冶厂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鄯善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上述法律责任条款,鄯善县环保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问题2:本案的处罚额度是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鄯善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按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罚款伍万元整;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罚款伍万元整,两项合计罚款(大写)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启示

  1、在案件查处执行中,提前准备是关键,本案中鄯善县环保局现场勘查取证全程拍照、现场查封证物的做法十分必要。对于形成认定“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完成案件移送办理,符合举证要求,值得借鉴和推广。

  2、本案中鄯善县环保局对其两个违法行分别予以处罚,两项合计罚款(大写)壹拾万元的,自由裁量权把握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条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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