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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宣贯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领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一步推进我区涉青藏高原区域生态保护工作,1016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第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涉及青藏高原区域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宣贯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旺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石瑾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董亚明就涉青藏高原区域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情况交流发言,巴州、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分别表态发言。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20239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涉及我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的部分区域。当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期,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慎终如始地抓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不折不扣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刻把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深入学习宣传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深刻把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内涵实质、核心要义,准确理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认真领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面临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一体化保护修复。要不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势,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联动”机制,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健全完善“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机制,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指导督促涉青藏高原区域地(州、市)挖掘减排潜力,积极破解环评审批制约因素,服务保障相关地(州、市)高质量发展。要重点围绕涉青藏高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和统筹联动,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涉青藏高原区域自然保护地的联合巡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力量和优势,共同推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及辖区相关县(市、区)分局,和田地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有关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第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有关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会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第六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同志前往叶城县就涉青藏高原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等情况进行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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