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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177号


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201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与行动计划》),划定了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为贯彻落实《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优先区域保护,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一些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优先区域根据物种的丰富和珍稀濒危程度、生态系统类型的代表性以及区域的不可替代性而划定,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和关键区域。保护好优先区域,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优先区域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编制实施优先区域保护规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优化保护网络,切实做好优先区域的保护与管理。

  二、编制实施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将制定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编制指南,指导与协调各省(区、市)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区内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跨省(区、市)的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由优先区域所涉及地区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编制。优先区域保护规划应明确保护重点、保护网络优化方案和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规划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推动将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优先区域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开展优先区域保护和管理, 根据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一区一策”,努力做到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不下降,生物资源不减少。

  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新增项目选址要尽可能避开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物种栖息地,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加强涉及优先区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对实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优先区域内要优化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新引入的行业、企业不得对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城镇开发建设活动要避免占用重要物种原生境,不得破坏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城镇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物种资源,科学规范外来物种引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定期组织开展优先区域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将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并涉及上述办法规定追责情形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实施,开展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网,对优先区域保护状况、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积极争取并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项目。联合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发展有机食品产业、中药材产业等替代生计,实现地区脱贫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双赢。优先支持在优先区域内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加强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优先区域监督管理。

  五、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组织开展优先区域内现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评估,分析保护空缺,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对优先区域内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要新建自然保护区或者提高保护级别加以保护。对于片段化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类型保护区域,要建设生物廊道,增强保护区间的连通性,提高整体保护水平。对于面积较小的重要野生动植物分布地,要建立保护小区,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完善迁地保护体系,科学开展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合理布局和建设动物园、植物园、标本馆和博物馆等迁地保护设施,继续加强种质资源库、保存圃和基因库建设,加快收储珍稀、濒危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种质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

  六、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将优先区域纳入国家或省级生态补偿范畴,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投入机制。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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