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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756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表内容

  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7〕18号)、《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17〕85号)、《环境统计技术要求》《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相关文件请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http://www.cnemc.cn/)“监测规范-污染源”栏中自行下载。

  二、 报送方式和时间

  2017年环保部开发完成“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环境统计数据联网报送、专网审核。2017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http://10.100.249.42/htweb)完成最终审核和报送,同时提交纸质版工作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2018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季度直报数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网直报方式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

  2017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由各级环保部门业务处室负责填报《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应内容,2018年3月15日前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报送环保部。环保厅相关处室需专人负责填报工作,如有疑问,请咨询环保部相关业务司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填报工作中如有疑问的,请咨询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联系人信息见附件1)。

  三、 工作要求

  (一) 完善调查范围

  1.已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若调查年度有实际排污行为的须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补充(VOCs)重点调查对象。各地以2016年度环境统计名录为基础,开展VOCs排放企业排查,将行政区内全部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1)将石化、化工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石化行业主要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化工行业主要包括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

  (2)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相关行业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工业涂装行业主要包括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

  (3)电子、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的大型和中型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确认企业名录

  1.开展2017年环境统计名录更新工作。通过国家统一部署的“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在2016年环境统计名录的基础上,对照2017年通过自治区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附件2)、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附件3)、2017年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名单(附件4),逐级认真核对工业、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录,删除关闭企业,新增纳入2017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行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改、扩)建企业、已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全部VOCs排放企业。

  2.开展2017年环境统计名录确认工作。2017年环境统计名录确定工作需登录“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网址为http://10.100.249.42/htweb/#/login,各级环保用户须使用能够访问环保专网的计算机访问网址,用户名为本辖区行政区划代码,例如乌鲁木齐市为“650100”,初始密码为“ht2017”,初始密码应及时变更。登陆后使用“企业名录库管理”功能进行名录新增和关闭。鉴于名录下发后本级无法继续新增名录,各级环保部门在点击“名录库下发”按钮前,务必确认本级新增名录已全部添加。各区县级环保部门下发名录库后,软件将自动生成各调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于各调查单位开展环境统计数据填报,填报地址另行通知。

  3.为实现2017年度环境统计“先入库、后调查”,“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中企业名录库模块已上线运行。请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加紧开展名录确定和调查工作,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企业名录库信息更新和确认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

  1.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抓紧布置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环境统计任务。2017年是环境统计工作深化改革之年,又是污染源普查之年,今年的环境统计数据尤为重要,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布置安排,切实做好环境统计工作,按时、圆满完成环境统计任务。

  2.明确分工,坚持监察、监测、统计联动工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监察、监测、统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动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切实开展好环境统计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做好发表、收表及现场数据审核;各级监测、统计等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3.落实责任,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督促各地州市环境监察部门做好环境统计报表的发放、收集和初审,协调油田开发单位配合有关地州市环保部门做好报表的填报,做好有关报表的审核。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污染监控与信息中心要做好数据审核及相关工作配合。

  4.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的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同级业务处室环境管理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组织做好2017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四、严格数据审核

  (一)加强数据审核,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数据审核,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做好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制浆造纸、化纤浆粕等重点行业、VOCs产生排放等指标的审核;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数据审核,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数据审核方法》(附件5),审核固废、危废相关数据;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的审核,保证数据质量;各数据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数据和业务管理部门相关数据衔接,提高数据的合理性、延续性和准确性;各数据要与上年数据开展比对,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指导填报单位纠正。

  (二)加强沟通协作,保证环境统计数据良好的关联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认真研究有关社会和经济数据,确保环境统计数据与社会、经济数据良好关联。

  (三)加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编制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分别于2018年6月5日前和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并将公开方式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附件:1.环保部及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管理统计报表相关业

  务联系人信息

  2.2017年通过自治区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

  3.2017年自治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4.2017年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名单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数据审核方法

  2017年12月1日

  (联系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董开元,电话:0991-4165418;环境监测总站 王海林,电话:0991-3845384;qq群号:60978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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