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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全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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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传教育处
发布时间:2020-05-0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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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重要保障。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平稳有序 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在坚决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全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每日调度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指导地方解决问题。

  按照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1月22日起相继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五个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建立日调度制度,每日调度掌握全区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各地州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和相关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定期召开调度视频会议,指导解决各地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督促各地制定和完善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保持各层级信息联络畅通。截至4月13日,共编制报送全区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日报80期。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详细摸排辖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状况和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每日调度掌握辖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数据,结合实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解决医疗废物源头分类、处置人员防护、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等实际问题,并主动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研究落实应急处置设施以及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和程序,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安全处置。自1月20日至4月13日,全区共安全处置医疗废物4957吨。

  近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作出了安排部署。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认真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系统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努力做到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确保环境安全。

  全力做好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环境监管以及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等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提供重要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坚决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全区疫情防控相关环保监管工作,并每日调度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2月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转发生态环境部的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卫健、住建、城镇排水等部门协调配合,深入调查掌握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消毒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解决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及时有效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自2月4日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日调度制度,并定期召开全区调度视频会议,每日调查掌握各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动态,建立调查清单和台账,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自治区卫健、住建部门通报。2月13日,自治区卫健、生态环境、住建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污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对医疗污水、城镇污水、集中隔离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医疗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消毒灭菌效果,防治病毒传播。自2月14日起一个月内,累计向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报送全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日报31期。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行动,与当地卫健、住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检查、调度相关数据等方式,对全区近600家医疗机构(含9家定点救治医院和198家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11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中110个接收医疗污水)和5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其中4个接收医疗污水)、1000余个集中隔离场所开展排查、监管,并以定点救治医院、接收定点救治医院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隔离场所为重点,严格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和消毒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和消毒效果。

  目前,全区9家定点救治医院和接收定点救治医院医疗污水的12个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能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落实消毒措施,各集中隔离场所能按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消毒工作,没有发生二次污染事件。

  下一步,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将再接再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疫情防控有关环保工作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与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作,持续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管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污水排放。

  全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3月2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明确2020年9月底前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相关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企业,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企业等六类企业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一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面梳理、认真核实相关企业信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二是按照“一类一册”、强化服务、精准执法的原则,加大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帮助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是分类指导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四是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环境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继续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

  截至3月15日,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487人次,对2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24个污水处理厂、998家医疗机构等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开展检查和定期调度,共计现场检查2151次。

  深化“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非常重视“放管服”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实效。一是建成环评审批信息系统,实现环评许可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相衔接,极大的方便了企业,提高了环评审批效率。二是先后三次将33类7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三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四是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情况和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程序情况及环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环评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五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提醒,加强调度,合力加快推进重点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环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扎实做好自治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凡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服务指导,帮助项目尽快投入运行或形成生产能力。目前,对11个三类项目的环评管理采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手续,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支持。3月7日,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审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两个方面7条政策措施。

  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一是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是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17大类44个小类行业的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一是建立完善“三本台账”。建立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清单,形成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动态调度更新。二是完善环评管理方式。采取拉条挂账方式,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力争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及时提醒,加强调度,加快推进项目环评高质量开展。三是加快环评审批。对重大项目、民生项目、扶贫领域项目、复工复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来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审批。四是加强调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环评进展情况调度,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指导,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服务,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难点、疏通堵点,推进重大项目环评加快开展,促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见效。五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主动服务。建立了包括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环评审批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的建设项目环评服务工作钉钉群,利用信息化手段,随时答疑解惑,跟踪服务,并建立定向联系机制,安排专人分别对接14地州市,做好帮助指导工作。六是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未纳入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

  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实践,不断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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