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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4日

  附件

  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充分调动农牧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各地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本地区治理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防止 “一刀切”。坚持试点先行,深入抓点、集中促片,以点带面、推动全局,总结经验、提升水平,在全区推广。

  ——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国家目标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优先解决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统筹实施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脱贫攻坚,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责任,明确自治区负总责,地(州、市)统筹协调,县(市、区)具体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充分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农民的积极性,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通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得到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护管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自治区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通盘考虑南北疆农村牧区具体情况,围绕当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最突出问题,优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考虑“提标提质”问题。在充分发挥既有设施能力基础上,注重区域统筹、城乡统筹,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勇于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中转站或生活垃圾处理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与邻近的县市、乡镇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有条件的村庄与邻近的村庄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户集、村收、乡镇处理”“户集、村收、就近处理”等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乌鲁木齐市和库尔勒市等有条件城市,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及能源化利用模式,解决农村秸秆焚烧问题。力争到2020年,全区70%左右的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基础好、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100%的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基本得到治理;博州、吐鲁番市、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等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力争实现90%的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基本得到治理;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哈密市、巴州等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70%的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基本得到治理;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在优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力争实现60%的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基本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逐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人口聚集程度,充分考虑各地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基础条件、发展阶段、村庄布局、建设标准等方面差异,以污水不乱排、不影响村容整洁为基本出发点,不提超越发展阶段的目标,按照农村规律因村制宜采取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类型、分重点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地(州、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结合推进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居住集中的村庄延伸覆盖;距离城镇较远、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统一规划新建符合当地实际的污水处理设施;地形条件复杂、居住相对分散的村庄,分区域采取大集中、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实施污水治理,以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后期管护工作量,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经济、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资源化利用、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加快制订符合我区不同地域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处理模式。有机衔接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引导村民树立节水意识,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优先治理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博斯腾湖等重点流域或国控监测断面涉及的县市沿水系周边的村庄,将农村河湖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2019年上半年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近郊和沿水系周边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多措并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分解我区的整治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同步抓实抓好。充分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的推进作用及广大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围绕促进畜牧业上水平,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加快传统畜牧业改造提升和现代畜牧业开拓创新,统筹解决草场超载过牧问题,全面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到2020年,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达到6.6万亩。(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集中支持养殖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种养密集区域,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探索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等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大力开展农家肥积造和沼渣沼液肥的示范推广,加大扶持粪污、秸秆原料收集、仓储和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后还田检测。到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牵头)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畜牧兽医局配合)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到2019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全区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循环养殖业,实施水产养殖集约化、标准化改造升级。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高毒农药、硝基肥料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扶持发展有机肥料产业,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集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农机深耕施肥模式,做好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智能化水肥一体化。加强新型肥料、水溶肥料、液体肥料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推进沼渣沼液有机肥利用。通过适当物资补助,调动农民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肥地力的积极性,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增施有机肥技术和绿肥种植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严格执行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严格高剧毒农药市场准入。强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集成应用全程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开展农药减量控害试验示范,推广一批科技含量高、防治效果好的低毒低残留农药。抓好绿色防控技术体系集成创新,丰富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和实用产品。推进现代植保体系建设,加快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农业生产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生物农药及新技术应用,打造一批高标准绿色防控示范基地,主要抓好棉花、小麦、玉米、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行“四诱”技术,充分保护利用天敌。启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和果树枝条肥料化、饲料化等综合利用,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技术。加强地膜产品质量源头管控,制定地膜生产强制性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地膜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的达标地膜,严格地膜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管控,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大力实施农田地膜回收行动。按照地膜污染治理全覆盖的要求,建设乡村两级地膜回收站网,支持县市建设地膜回收加工企业,开展可降解地膜应用试验示范,研发推广成熟适用的地膜回收机械,多措并举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可降解地膜和农药包装及残膜回收再利用。在农田地膜使用集中区域,探索整县推进农田残膜等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深入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开展大中型灌区农业节水综合示范,加强农田高效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田水利设施提档升级,建立完善集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生物节水、化学节水和管理节水于一体的水资源科学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农业节水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序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结合农业水价改革,加快南疆四地州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落实自治区退地减水方案,将退地减水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水系、乡镇。严禁超采地下水。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禁非法垦荒。强化耕地资源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耕地休养生息制度,在地力严重透支、地下水严重超采、沙化盐渍化严重区域,循序渐进开展轮作休耕试点,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度。针对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将流域次宜麦区县纳入全国休耕试点范围,每个县建设1个2万亩以上的集中连片示范区,配套建设1个50-100亩绿肥种子试验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完成27个大型灌区与42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任务,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3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实施生态健康果园建设工程。健全绿色农业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绿色生态、提质增效新技术,建设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基地,推动种植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推进耕地分类治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实行“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管理机制,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实施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消除农业农村重金属污染隐患。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推动环境监测、执法向农村延伸,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进入农村。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市、乡镇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自治区畜牧兽医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州、市)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县(市、区)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及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实际出发,重点对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出规划。

  (二)完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明确流域和区域水权,严格初始水权确权,保障农民合法用水权益。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力争2020年农业水价达到2015年供水成本,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突出绿色生态导向,增量资金主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倾斜。落实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绿色发展农机具优先落实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形成财政补贴与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方式,支持村级组织,农村“工匠”带头人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等小型涉农项目。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讲政策要求,开展技术帮扶。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积极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工作。要以本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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