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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自查工作的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对2016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安排部署,为及时做好我区的考核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牵头、谁考核、谁报告”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各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抓紧做好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梳理及自查,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总结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来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各地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采取的有效政策措施等,分析本地区落实《水十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请于2017年1月5日下班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报送自查报告(电子版及盖章纸质版)。

  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考核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各地自查报告中“重点工作项目清单”、“重点工作台账”须扎实完整,水环境质量自评分由自治区根据日常数据统一进行。自治区根据水环境质量评分和各地自查报告,按照《考核规定》,对各地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附件请在环保厅官网信息公开—环保业务—水环境管理栏目自行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pdf

  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试行).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9日

  (环保厅联系人:伊力夏提•吐尔逊    陈勇民;联系电话/传真:0991-4165459;电子邮箱:hbtshjglc@163.com;畜牧厅联系人:许栋、0991-8565645;住建厅联系人:范东明、陈本斌,0991-2305619;商务厅联系人:杨原、0991-287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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