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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积极部署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来源:
作者:排污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8-03-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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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部署安排以及《固定污染源排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我区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等7个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积极部署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工作,2018年3月20日印发《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镁冶炼 镍冶炼 钛冶炼 锡冶炼 钴冶炼 锑冶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8号)和《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镁冶炼 镍冶炼 钛冶炼锡冶炼 钴冶炼 锑冶炼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69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公告》及《通知》中明确提出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各地州市要完成汞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钛冶炼、锡冶炼、钴冶炼、锑冶炼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同时对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作出相应核发监管要求。《通知》也从指导企业申报、规范审查核发、集成管理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落实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培训宣传与信息报送七个方面对核发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为积极落实、顺利推进排污可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自治区环保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安排部署,有序推进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积极调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全面指导各地州市在实施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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