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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行为。此次从集中采购目录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为: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各类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的各类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各类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四)质检系统的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负责出具部门集中采购回执,收集部门集中采购备案资料,对部门集中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加强对采购人的服务,从完善制度入手,构建规范透明、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切实为采购人做好服务。

  (二)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

  采购人对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自行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承担第一责任。要确保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三)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本机构的采购项目承担组织实施责任,要确保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三、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一)办理程序

  1.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市场调研、需求整理、专家论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2.自治区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附件1)、《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附件2),经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确认资金后,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涉及使用自筹资金的,由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附件3),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3.采购人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预算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申请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制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由于特殊情况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出具书面原因情况说明。

  4.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6〕30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根据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向采购人出具部门集中采购回执。

  7.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财政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理处罚。自治区区级现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含300万元)。

  (二)资料备案程序

  1.备案主体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除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情况由采购人提供外,其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2.备案内容

  (1)采购文件

  在采购文件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别、名称、批复编号,项目分包情况和分包预算,采购方式,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分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采购公告

  在发布采购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公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内容包括:报名时间和地点,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取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专家抽取

  在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专家抽取和专家参与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

  (4)项目评审情况

  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审相关资料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内容包括:供应商报名登记情况,开标一览表,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项目前期询问、质疑和答复情况,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发出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价格。

  (5)合同签订

  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履约验收

  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验收情况,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评价意见。

  3.备案方式

  备案内容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备案,数据发送格式和模板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栏目查询。邮件发送地址:xinjzfcg@sina.com

  (三)付款程序

  1.属于预算内直接支付指标的,提交合同电子版后,提交电子支付信息办理付款手续。

  2.属于授权支付指标和自筹资金的,提交合同电子版后,由采购人自行办理付款手续。

  四、监督检查

  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将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警告、通报,累犯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1.部门集中采购审核表

  2.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

  3.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2017年7月13日

  

  附件3:

  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自治区财政厅:

  我单位本次政府采购                  项目,需使用自筹资金       万元。

  采购活动结束后,我单位承诺: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由于不及时支付资金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纠纷,均由我单位自行负责。

  承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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