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科技与财务处 / 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自治区有关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购置管理,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本着勤俭节约、严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暂行)》),现将《配置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配置标准(暂行)》主要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管理行为。

  二、《配置标准(暂行)》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应优先选择自主研发安全可控的产品。

  超标准申请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配置。

  三、《配置标准(暂行)》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指按单位编制人数及实物配置总额设置的标准。单位人数超编按照编制计算,未超编按照单位实有人数计算。实物量标准是单位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单位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各单位应遵循在新增资产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坚持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单位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13]119号)规定执行,涉密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置标准(暂行)》仅适用于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和使用,因部门业务履职需要购置的,且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经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配置标准(暂行)》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为人均资产、会议室资产和公用资产三大类。人均资产按照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资产定额计算;会议室资产按照会议室面积和资产定额计算;公用资产按照单位履职需要设定。单位因内设机构之间工作类型差异较大而需购置的资产和临时及借用人员所需资产在公用资产中自行调剂解决。

  六、《配置标准(暂行)》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自治区财政厅将做适当调整。

        七、《配置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