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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六批典型案例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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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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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6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昌吉市某污水处理企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2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接到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推送线索,昌吉市某污水处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企业202212月废水总排口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123日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总氮日均值15.638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15mg/L,涉嫌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废水总排口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单位总氮日均值超标0.04倍,超标幅度在10%以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企业进行教育指导。

【启示意义】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积极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文件要求,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实施行政指导。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案例二:博州某塑料加工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4月,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塑料生产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滴灌带生产车间正在作业,在废气源上方采用集气罩收集有机物废气,然后经光氧机处理后进入15米高排气筒排出,车间内窗户和门呈敞开式,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塑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厂工作人员现场立即关闭门窗。鉴于该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且为初犯,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博州生态环境局最终决定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该案准确适用首违免罚的具体情形,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既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充分体现执法的“温度”,实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案例三、阿勒泰地区某汽修店“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529日,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阿勒泰地区某汽车修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汽车喷漆房未正常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汽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店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汽车喷漆作业,并在15日内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汽修店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日完成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向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初次违法免罚情形中第一项,该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立即完成整改,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充分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开展宽严相济执法,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采取帮扶指导的方式,既查处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实现了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3713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甘泉堡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甘泉堡工业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站在线站房COD、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的四个采样管均未与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样管路连接,供样管与采样管连接处被黑胶带缠绕,采样管被人为插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口抽取。上述行为导致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实际抽取分析的是塑料瓶内的不明液体,涉嫌篡改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对该单位中控室存储有实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现场视频的原始存储介质(硬盘一部)进行了查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822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分局于2023823日立案,对该单位3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391日将该案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数字化执法手段,突击检查控制现场,对重要证据依法查封,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五:吐鲁番农牧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20231月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吐鲁番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万头养猪粪便沼气综合处理站于201912月底停运至今,自20201月至检查之日,该公司将未经沼气综合处理站无害化处理过的畜禽养殖污水通过私设暗管,排放至厂区南侧戈壁,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件移送至高昌区公安局。高昌区公安局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对涉事公司的总经理官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涉事企业停运沼气综合处理站,并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未经沼气综合处理站无害化处理过的畜禽养殖污水,反映了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无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随意污染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严格依法处罚和督促整改,警醒倒逼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案例六、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286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车间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始终在10mg/m3以下;执法人员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中的粉尘仪红外线反射镜片正对激光口的部分被遮盖,存在故意干扰监测结果的嫌疑。遮盖物移除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随即上升至16mg/m3左右并趋于稳定。经调阅历史数据显示,该行为自2022529日持续至202285日案发之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1万余元的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之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行政拘留7天。

综上,对该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交鄯善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1.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执法中发现的疑点,坚持绝不放过,一查到底的原则,发现了该公司隐蔽性极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目前新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依法查处大气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势在必行,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抓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予以处罚外,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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