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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公开透明的环境监管执法,规范日常环境监管行为,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自治区环保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随机抽查,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监察人员”为主要方式的执法行为,简称为“双随机”制度。

  第三条 随机抽查内容主要为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察总队本级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和环境应急处置等非日常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时,可以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二节 抽查对象和抽查方式

  第五条 抽查对象主要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和建设项目。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辖区内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一般排污单位是指辖区内所有区控重点污染源,特殊监管对象是指辖区内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企业和约谈企业,建设项目是指辖区内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被抽查单位名单和现场监察执法人员应通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如不能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随机抽取被抽查单位名单和现场监察执法人员时,应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三节 抽查比例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全年至少对辖区内10%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

  第八条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全年至少对辖区内5%的区控重点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全年至少对辖区内10%的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辖区内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第四节 信息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等相关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涵盖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涵盖环境监察总队所有已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环境监察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建设依托现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移动执法系统内建立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现随机抽取功能。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建设条件不成熟时,应确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清单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次年度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名单,以及新增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及时更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第十四条 定期更新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对新增人员、退休人员及调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注销和删除。

第五节 抽查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环境监察总队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和环境监察工作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方案,并启动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被抽查单位名单和现场监察执法人员确定后,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前3日内,通知被抽取的现场监察执法人员做好准备工作,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前1日内,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向被抽取的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下达随机抽查任务。

  第十七条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任务开展抽查工作,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现场录入抽查情况。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现场录入抽查情况时,现场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抽查信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抽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随机抽查报告,总队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报告,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六节 联合抽查及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时,按照《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相关要求,加强与环境监测联动,要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工作,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经自治区环保厅同意后,通过自治区环保厅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七节 抽查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被抽查单位和现场监察执法人员名单,不得向被抽查单位通风报信。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现场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期间,对现场监察执法过程中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八节 惩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保密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四条 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将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环境监察总队内部绩效考核范畴。如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九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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