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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政策解读 提升基层项目环评审批效率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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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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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服务效率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22〕469号)要求,我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印发了《关于提高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效率的通知》(新环办环评〔2022〕83号)。为促进全区上下生态环境部门将两通知中的措施落实落细,不走样,不跑偏,精准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9月9日上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环评审批政策解读视频会议,全区14个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环评业务负责人等4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厅环评处负责同志从四方面全面系统解读了《通知》内容、政策措施和注意事项,重点讲解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承诺制等支持性举措。

一是适应新形势。疫情防控期间,开通专用邮箱等,多种渠道受理项目环评文件,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联审等方式确保技术评估不止步、审批服务不打烊,实现项目“即报即收、即核即审、即审即批”。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技术评估,优先出具总量意见,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

二是建立新机制。成立重大项目审批专班,安排专门团队,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对重大项目优先加快审批;建立完善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对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实现“一对一”精准服务。

三是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压缩技术评估、审批等时限,严格执行并联办理,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实行“最大限度容缺受理”出具环评审批承诺函,为项目争取国家基金等支持提供保障;取消部分项目环评审批与总量指标挂钩,简化环评审批流程;探索环评文件打捆审批。

四是底线不突破。技术审查过程中,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从源头上避免产生生态破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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