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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现就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能力情况确定后,由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地(州、市)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2020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

  2020年共有91个行业大类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2017年-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

  (四)本公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附件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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