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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要求,我区将组织各地州市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淀粉工业等2类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二)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9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申领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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