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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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岔哈泉区公用热岛热电联产项目 |
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岔哈泉区扩展用地。项目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3°58'2.10",北纬44°0'52.95"。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厂内生产装置及厂外供热管网,其中厂内建设3×48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CB30MW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B3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公辅工程,厂内换热首站至岔哈泉小镇生活区热水管道总长约11km,采暖热网循环水供回水管道总长约22km。年供热量2079.76万GJ,年发电量57445.76万kWh。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汽车尾气。施工扬尘通过设置围挡,封闭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施工车辆实施限速行驶,施工主要运输道路尽量采用硬化路面并进行洒水抑尘,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汽车尾气排放量小且属间断性排放,选择尾气排放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安排专人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运营期项目排放的生产废气主要为:对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脱硝装置,SCR系统催化剂按“3+1”层布置(3用1备),脱硝效率不低于86%;除尘器采用电袋除尘器,保证除尘效率不低于99.95%,加上脱硫系统除尘效率50%,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5%;采用氨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设除雾器、3层喷淋层和1层提效装置,保证脱硫效率不低于99.02%;采用烟气脱硝+电袋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的组合技术对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进行协同控制,总去除效率可达70%。本工程共设1根180m集束式烟囱,内设两根内筒,其中一根内筒直径5.9m,用于排放#1、#2炉的烟气,另一根内筒直径4.2m,用于排放#3炉的烟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等。转运站、筛破楼、原煤仓、灰库、渣库及硫酸铵包装间分别安装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9%。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表1新建燃煤电厂标准限值要求(0.02mg/m³),氨执行《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项目转运废气、筛破废气、煤仓废气、灰库废气、渣库及硫酸铵包装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由于排气筒高度未高于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故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工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处理。 运行期生产废水包括:含煤废水送到煤水处理设备处理,含煤废水经过澄清、过滤等处理后回用,锅炉大修酸洗水由酸洗公司回收处理,锅炉排污及降温排水、空压站凝结水、废氨水、空预器冲洗废水、换热首站排污及降温排水及生活污水分别排入煤制油项目废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GB/T 19923-2024)中洗涤用水限值后回用。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作业产生的噪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噪声对区域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利用厂房的墙壁进行隔音,并采用隔音窗和隔声门,阻止厂房内的噪声向外传播,将厂房与厂界设置合适的距离,并在厂界处建设绿化带,利用自然的衰减的作用使在厂界处的噪声值达到规定的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部分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运行期厂内固体废物包括:脱硝系统不定期产生的废催化剂、空压站隔油池污油、运营期升压站变压器事故检修时会产生的废油和设备运转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油桶,全部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电袋除尘系统产生的废弃除尘布袋需进行鉴别,鉴定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定后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园区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粉煤灰(含渣)回填矿山内排土场。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