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环境影响评价 / 项目拟审批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1年2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鼎恒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废旧物资再生园一期项目

乌鲁木齐市 米东区

新疆鼎恒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鸿源鑫鑫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年回收拆解10万辆报废机动车生产线,处理规模100000辆/年,其中小型车辆60000辆,大型车辆20000辆,新能源摩托车20000辆。主要接纳政府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本项目仅对国产报废机动车进行回收拆解,不回收、拆解进口汽车、新能源汽车及相关特种车辆。项目拆解后仅对大件钢材进行简单切割,不进行破碎等后续处理。

一、拟采取的大气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施工期: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采取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施工作业,物料运输、堆放加盖篷布等措施后,可减缓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本项目运营期采用专用密闭设备抽取废油液,抽取后采用封闭罐体(油桶)进行储存;采用专用制冷剂收集器收集制冷剂,回收后的氟利昂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通风。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粉尘、NO2、SO2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0297-1996)中的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拟采取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机械清洗废水。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提前建设的集水池(前设隔油池)中,经沉淀处理后用作场区及道路降尘用水。运营期⑴拆解车间地面冲洗水及零件清洗废水5857.7m3/a,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石油类,收集后经过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2)生活污水4320m3/a,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和氨氮,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经由排水管道进入甘泉堡北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通过管线输送至拟建设的甘泉堡生态蓄水池用于园区绿化或回用于工业。(3)初期雨水,由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300m3)收集进行隔油处理后用于车间地面冲洗不外排。

三、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采取的发放防声耳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严禁夜间高噪声作业等措施。运营期噪声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选用具有减震、消声、隔声设计的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高噪声源设备布置在密闭厂房,远离办公区域;拆解车间为全封闭厂房;采取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项目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四、拟采取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作为筑路材料或外运至建筑垃圾填埋点进行安全填埋,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最终分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的出售给相关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出售给相应的废料回收企业。

五、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为: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要求设置防火间距,合理布置物品存放区;强化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素质;设警示标志;危险物品之间应隔离贮存,满瓶与空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记;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区;加强厂区通风;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档案制度,做好汽油储罐、氧气瓶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有效容积300m3);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启动。

本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三次项目公示,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报纸公示、走访调查和张贴公告收集当地公众意见。收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填写提交的公众意见调查表。公示公开期间未收到公众通过现场、网络、电话及书信等方式提出的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