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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19年11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聚苯乙烯GPPS单元扩能改造项目

本项目位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化工新区内,占地面积6000m2,是化工新区乙烯工程中的子项内容。现有聚苯乙烯装置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4°22'28.68"、东经84°52'54.9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拟扩能新增一条10t/a通用级聚苯乙烯(GPPS)生产线,包括生产单元、料仓、热油炉及冷冻单元,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厂区已有设施,本次扩建工程不新增储罐,全部依托现有工程罐区。待本项目投产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聚苯乙烯GPPS生产能力将达到19t/a,聚苯乙烯装置生产能力将达到23t/a

本项目总投资199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0.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9%

废气:(1)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烟气的主要成分为NOX、SO2、颗粒物及少量乙苯、苯乙烯和非甲烷总烃等。废气经30m高排气筒排放;(2)造粒工段废气:包括脱油烟机废气和料粒干燥废气两部分,其中脱油烟机废气主要成分为乙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脱油烟机的脱油烟包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料粒干燥器排放废气中的污染物为颗粒物、乙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直接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3)真空系统尾气及罐区呼吸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将废气引入现有工程VOCs治理系统,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热油炉燃烧废气中NOX、SO2、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乙苯、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包括造粒水系统排污水、聚合反应回流冷凝器排污水、脱TBC塔冷凝液罐排污水以及地面冲洗水等,上述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少量油脂及痕量苯乙烯等。由于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污水排放。

本项目生产废水以及初期污染雨水全部依托现有工程区内已有废水收集池兼初期雨水池收集后,通过提升泵排至项目区东侧已建含油污水压力管道,排入独山子石化分公司2#工业水场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600m3/d),采用“调节+隔油+中和+浮选+纯氧曝气+二沉池+LINPOR氧化+砂滤+活性炭过滤”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大部分回用作为循环水系统补水、锅炉补水。少量出水排至2#工业水场外排污水提标改造设施(处理规模900m3/d)进行进一步处理,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臭氧催化氧化+内循环BAF”工艺,外排废水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等标准中较严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最终进入独山子石化工业净化水库。

噪声:主要为压缩机、风机、真空泵机组及机泵等,噪声源强为80~85dB(A)。通过在设计中优先选用低噪声电机、低转速风机及采取厂房隔声或基础减震的降噪措施来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经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固废:运营期产生的废氧化铝吸附剂、含粘土、油的废吸附剂、残留聚苯乙烯的废滤网、含硬脂酸锌和GPPS微粒的废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HW49 900-041-49),在独山子石化公司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1#危废库房暂存,定期送独山子石化公司危废填埋场安全填埋,含苯乙烯废液(HW11 261-106-11)定期送乙烯裂解装置回炼。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取上述措施后,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本次公示采取了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等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在网上和登报公示期间未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无公众提交公众意见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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