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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单位、人员: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和靶向复核工作,并按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了事先告知。经对相关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核实,现将核实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1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等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9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0名编制人员失信记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3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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