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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关于2021年1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月14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2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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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公安局公安检查站货运车辆快速检测系统应用项目

阿塔公安检查站、库勒公安检查站及沙井子公安检查站

阿克苏市公安局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阿克苏市公安局公安检查站货运车辆快速检测系统应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拟在阿克苏市公安局阿塔公安检查站、库勒公安检查站及沙井子公安检查站等三个检查站各建设1套IG-SCAN型货运车辆快速检测系统。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3套IG-SCAN型货运车辆快速检测系统,属Ⅱ类射线装置。

本项目总投资22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的6.16%。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检查系统监督区边界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检查系统控制室内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1.0μSv/h,

(六)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辐射防护、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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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场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青年路9号

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德能辐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喀拉苏路65号亿盛大厦1栋25层02号,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青年路9号。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X射线野外探伤工作场所应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现场探伤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5台工业用X射线探伤机,主要以新疆轮台县为中心,在全疆范围内开展输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焊缝检测等野外无损探伤工作,属Ⅱ类射线装置。

本项目探伤机贮存室、洗片室、评片室、暗室等皆租用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油田钻工具检测和维修生产基地的库房改建而成。依托项目取得了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库尔勒施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油田钻工具检测和维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州评价函〔2020〕207号)。

探伤机不使用时存放在贮存室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4°18′39.88″,北纬41°47′35.63″。

本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辐射工作场所按《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一般应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15μSv/h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应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三)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七)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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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拉塔口岸国门联检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H986检测系统项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都拉塔口岸国门联检区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都拉塔口岸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青木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都拉塔口岸国门联检区综合提升改造工程-H986检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都拉塔口岸国门联检区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迁址新建,由位于都拉塔口岸联检区外北侧约340m原有厂址迁建至联检区东南约235m新厂址处,即入境查验货场内,东侧120m为部队营房,东北侧500m为海关宿舍,南侧和西侧为规划预留空地,北侧间隔50m处为海关办公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0°37′45″,北纬43°40′39″。该集装箱/车辆查验系统,X射线源最大能量为6MeV,射线束中心轴上距靶1m处的X线辐射剂量率450mGy·m2/min,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本项目总投资4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1%。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检查系统监督区边界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检查系统控制室内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1.0μSv/h,

(六)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辐射防护、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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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楼新增两台DSA应用项目

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设有院本部和苏州路院区两个直属院区。院本部位于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东侧为龙泉街南巷,南侧为乌鲁木齐第九小学(项目机房屏蔽墙外约240m),西侧为新华南路,北临龙泉街。医院中心地理坐标为: 东经87°36'42.39",北纬43°47'0.86"。

医院拟将院本部神经内科楼(即医院6号楼)一楼大厅改建为2间DSA机房并配套控制室、设备间;本项目计划配置两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新购置一台,本院内搬迁一台),DSA最大管电压为125kV,最大管电流为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2020年1月17医院取得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环辐证〔00089〕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是:使用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闭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本项目总投资约1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0万元,占总投资的8.57%。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设1名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四)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运行时,在透视条件下,观察窗外、机房门外、墙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六)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每年1月31日前应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辐射防护、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厅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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